今天店裡遇到一台車,車主超速 40 公里,牌照要被吊扣半年。
他問我的第一句話不是「罰多少」,而是——
「那我這半年是不是就沒車開了?」
是的。而且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件事會來兩張罰單,罰的還是兩個不同的人。
這篇我把最新規定、要準備的東西、完整時程整理成一份懶人包。先看下面這張圖,三十秒就懂了。
接受 → 帶齊資料去監理站繳牌
最新規定是什麼?超速幾公里會被扣牌?
答案是 40 公里。
這個門檻自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起下修——在那之前是超速 60 公里才算危險駕駛,現在只要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40 公里,就直接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的危險駕駛條款。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第 4 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注意第 1 項最後那句:當場禁止其駕駛。意思是攔下來之後,你不能自己把車開走。
罰鍰實際會開多少?
條文寫的是 6,000–36,000 元的區間,實際金額依超速幅度分級:
| 超速幅度 | 罰鍰 | 其他處分 |
|---|---|---|
| 40–60 公里 | 12,000 元 | 扣牌 6 個月+記點 3 點+道安講習 |
| 60–80 公里 | 16,000 元 | 同上 |
| 80 公里以上 | 36,000 元 | 同上 |
金額依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及高雄市交通局公開說明。實際裁罰以裁決機關為準。
為什麼會收到「兩張」罰單?這不是一罪二罰嗎?
這是我覺得最該讓車主知道的一件事。
「如果超過最高速限 40 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掣發 2 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 張係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 1 張係針對車主處以扣牌 6 個月處分。」
法律依據是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併為裁處。兩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
這不是理論,是真的長這樣。下面是一位朋友的實際查詢畫面(單號與車主資訊已遮蔽):

二、違規事由後面註明「處車主」。這就是分辨哪一張是扣牌單最快的方法。
三、違規日 115/07/11,應到案日 115/09/26。中間隔了兩個半月——罰單不是馬上到,別以為過幾天沒事就沒事了。
如果開車的不是車主——借車、公司車、家人共用——你人不在現場,車牌照樣被扣半年。
這也是為什麼買中古車時,前手有沒有未結案的違規,是必須查清楚的事。
一趟路只會被開一次嗎?不一定
依道交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逕行舉發超速時,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可以連續舉發:
- 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
- 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
- 或行經 1 個路口以上
也就是說,同一趟高速公路上一路超速,是有可能被開好幾張的。
公司車、租賃車不一樣:不是記點,是「記次」
這一段是後來補的,因為公司車的規則跟一般自用車真的不同。
先講一個前提:記點是記在「人」身上的。但如果車主是公司(法人),或是車主根本沒有駕照,就沒有駕照可以記點。
這時候制度會轉向——改記在「車」身上。
記次(記在車輛):符合條件時改記「車輛違規紀錄 1 次」,1 年內達 3 次 → 吊扣牌照 2 個月
轉為記次的條件是:未指定主要駕駛人、也未辦理歸責他人,且車主無駕照可以記點(例如車主是公司或機關)。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新聞稿、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
意思是:如果你買到一台已經被記了 2 次的車,那 2 次跟著車過到你名下。之後只要再有 1 次,牌照就吊扣 2 個月,而處罰的對象是你。
這件事,車況檢查、外觀、引擎、里程,通通看不出來。
重要區分:這跟超速 40 的扣牌 6 個月是兩回事
不要搞混。這是兩套獨立的機制:
| 超速 40 公里以上 | 記次滿 3 次 | |
|---|---|---|
| 依據 | 道交條例 §43 危險駕駛 | 違規記點制度轉記次 |
| 觸發 | 一次就成立 | 1 年內累計 3 次 |
| 扣牌期間 | 6 個月 | 2 個月 |
| 公司車有沒有緩衝 | 沒有。一次就扣 6 個月 | 有,前兩次只記次 |
所以公司車超速 40 公里,一樣是當場成立、直接吊扣牌照 6 個月,沒有「三次」這個緩衝。「記次」是另一套針對「該記點但無點可記」的補充機制。
不是我開的怎麼辦?「歸責駕駛人」怎麼申請
公司車、借車、共用車最常遇到這個問題。制度上是有解的,但有一個死線。
逾期未辦理者,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前面那張圖裡的「應到案日 115/09/26」——那就是死線。
兩種申辦方式
線上:監理服務網註冊會員後線上申請並上傳資料。
臨櫃:到監理機關辦理,應備文件如下:
- 舉發通知單及照片正本
- 車主身分證(或駕照)正反面影本;法人請改附公司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 駕駛人駕照(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車主及駕駛人印章;法人請攜帶公司大小章
- 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租賃車或靠行車:另需「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或「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應備文件依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公告整理,各地監理機關可能略有差異,出發前建議先電話確認。
吊扣牌照是處罰「車主」,而且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2 項明定: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白話說——牌照的處分跟著車走,賣掉也躲不掉。
最重要的時程:從裁決書送達那天開始算
這一段請務必看懂,因為拖下去代價非常高。
依監理機關的「一次裁罰」作業,時程分三個階段:
| 階段 | 時間 | 會發生什麼 |
|---|---|---|
| 第一階段 | 裁決之日起 1 個月內 | 按時繳送牌照 → 吊扣 6 個月,正常執行 |
| 第二階段 | 裁決後逾 30 日至 45 日 | 仍未繳送 → 吊扣期間加倍(6 個月變 12 個月) |
| 第三階段 | 裁決後逾 45 日以上 | 仍未繳送 → 直接吊銷牌照並逕行註銷 |
資料來源:臺北市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作業問答集》(114-08-22 更新)
剛好相反。不繳送的結果是吊扣期間加倍,再拖下去牌照直接被吊銷——吊銷不是暫時保管,是這副牌沒了,之後要重新申請。
該繳就繳,這是這篇最實際的一句話。
罰鍰的部分是另一條線:自裁決之日起算一個月為最後繳納期日,逾期自翌日起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要準備什麼?兩份清單
分成「去繳牌」和「去領回」兩次,帶的東西不一樣。
公路局用路人服務專線:0800-231-035(24 小時免付費)
另外,牌照要繳到裁決書上指定的到案處所,不一定是離你最近的那一間。
吊扣期間,車子可以做什麼、稅費要怎麼處理?
先講最基本的:
- 絕對不能上路。牌照已經繳回,確實繳回+停止使用 → 牌照稅免徵、養管費可退,保險理賠也會出問題
- 可以停在自己的場地,但停在公共道路上是另一個問題
稅費不但不用繳,還可能有一筆錢等你去領
這一段我第一版寫錯了,寫成「稅費可申請退還」。查證之後是相反的,這裡更正並補上依據。
如果你在吊扣前已經繳了全年稅款,可以在吊扣期滿領回牌照後,帶著吊扣執行單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吊扣期間的稅款。
而且規定裡白紙黑字寫著——不主動退費。
你不去申請,這筆錢就一直放在那裡。
如果沒繳回牌照,或繳回了卻被查獲仍在行駛:
・使用牌照稅要補繳,另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公路養管費徵收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退費泡湯
・還要依道交條例另外裁罰
所以「牌照壓在手上不繳」這個選項,從頭到尾沒有一點划算的地方——吊扣期間會加倍、牌照可能被吊銷、稅費也拿不回來。
要退稅退費,這兩樣一定要留著
- 吊扣執行單(繳牌當天監理站給你的那張)
- 原本的繳款書收據正本(牌照稅、養管費各自的)
這也是為什麼前面「期滿領回」那張清單裡,我把吊扣執行單放在第一項——它不只是領牌用的,還是退稅退費的憑證。
稅費本身怎麼算,我另外整理過完整對照表:一年車稅要繳多少?牌照稅+公路養管費全排氣量對照表
被扣牌的車,可以過戶或賣掉嗎?
這是我本行最常被問的問題,我要老實回答。
網路上有幾個商業網站說「可以,但要簽切結書」,但彼此說法不一致,也沒有引用任何法源。
查不到的我就說查不到。這種事我不會用「聽說」來回答你。
但有幾件事是確定的,而且對買賣雙方都很重要:
- 過戶前,罰鍰與使用牌照稅必須繳清——這是法律明文。《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第 2 項:「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公路養管費同樣要結清
- 扣牌處分跟著車走,賣掉也躲不掉。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2 項明定: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罰,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 違規記次也不會因為過戶歸零。買到已被記 2 次的車,那 2 次跟著過到你名下,再一次就吊扣牌照 2 個月
- 牌照已經繳回監理機關保管,一般過戶需要繳驗牌照與行照——實體上就卡住了
監理服務網有「交通違規查詢」,用車號就能查:監理服務網 — 交通違規查詢
如果真的遇到扣牌車要交易,請直接打 0800-231-035 或到監理站問清楚再簽約,不要相信任何人(包括我)的口頭保證。
我自己收車、賣車的作法一向是:產權交割前,當年度的罰單與稅費全數結清。相關流程我寫在這兩篇:賣車過戶要準備什麼?6 樣備齊、車還有貸款可以賣嗎?
不服處分怎麼辦?
可以提行政訴訟,但有嚴格的期限。
- 期限: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變期間」的意思是不能展延)
- 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的管轄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 裁判費新臺幣 300 元
另外一個實用資訊:如果你已經繳了罰鍰,事後才發現從未收到違規通知單,可以保留收據,於繳款後 30 日內向該應到案處所申訴;查明通知單送達程序未完成的話,可以退回溢繳的罰鍰。
常見問題
超速幾公里會被扣牌?
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40 公里以上。這個門檻自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起從 60 公里下修為 40 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以危險駕駛舉發,罰鍰 6,000 至 36,000 元、當場禁止駕駛,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6 個月。
超速 40 公里罰多少錢?
依超速幅度分級:超速 40 至 60 公里罰 12,000 元、60 至 80 公里罰 16,000 元、80 公里以上罰 36,000 元。三種情形都同時扣牌 6 個月、記違規點數 3 點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實際裁罰金額以裁決機關為準。
為什麼超速 40 公里會收到兩張罰單?
因為處罰對象不同。一張是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一張是針對車主處以吊扣牌照 6 個月。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罰鍰外另有其他種類行政罰者得併為裁處,兩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
借別人的車被開超速 40 公里,車牌會被扣嗎?
會。罰鍰是處罰實際駕駛的人,吊扣牌照則是處罰車主。所以即使車主本人不在現場,車牌一樣會被吊扣 6 個月。這也是借車或使用公司車時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扣牌要準備什麼資料?
繳送牌照時需帶車牌兩面、行車執照正本、車主身分證正本與印章,建議一併帶著裁決書。委託他人代辦需另附委託書與受任人身分證,公司車還要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牌照須繳至裁決書上指定的到案處所。
扣牌期滿要怎麼領回車牌?
帶著繳牌當天監理站核發的吊扣執行單、車主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並先繳清罰鍰,到原繳牌的監理機關辦理領回。各監理所細節可能略有不同,建議先撥打公路局用路人服務專線 0800-231-035 確認。
不繳車牌會怎樣?
依監理機關一次裁罰作業,裁決之日起 1 個月內未繳送為第一階段;裁決後逾 30 日至 45 日仍未繳送,吊扣期間會加倍處分,也就是 6 個月變成 12 個月;裁決後逾 45 日以上仍不繳送,牌照會被直接吊銷並逕行註銷。罰鍰不繳則自繳納期限翌日起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吊扣牌照期間還要繳牌照稅和公路養管費嗎?
不用,而且已繳的可以要回來。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如確實將牌照繳回並停止使用,該段期間可免計徵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於吊扣期滿領回牌照後,持吊扣執行單申請退還吊扣期間稅款。公路養管費部分,遭吊扣處分者應檢具吊扣證明與繳款書收據正本,於吊扣處分期滿後申請退費,且規定明訂不主動退費,必須自己去申請。
吊扣期間的公路養管費會自動退給我嗎?
不會。監理機關的規定明訂「不主動退費」。車輛遭吊扣(銷)處分者,應檢具吊扣(銷)證明與繳款書收據正本,於吊扣處分期滿後主動申請退費。沒有去申請,這筆錢就不會回到你手上。
吊扣期間偷偷把車開出去,會怎樣?
後果會一次來三個:使用牌照稅原本可免徵的部分要補繳,並另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罰鍰;公路養管費會徵收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等於退費泡湯;同時還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另行裁處。免徵與退費的前提就是牌照確實繳回且確實停止使用。
車輛有欠稅或罰鍰可以過戶嗎?
不行,這是法律明文。《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公路養管費同樣要結清。所以買賣中古車時,產權交割前把稅費與罰單全數結清是必要程序,不是慣例而已。
被扣牌的車可以過戶或賣掉嗎?
目前查不到官方明確條文或問答說明吊扣期間可否過戶,網路上的商業網站說法也不一致。可以確定的是:過戶前罰鍰、牌照稅與公路養管費都必須繳清;吊扣是處罰車主,違規在前、過戶在後時責任歸屬需事先釐清;且牌照已繳回監理機關保管。建議直接洽詢監理機關 0800-231-035 確認後再簽約。
買中古車怎麼查這台車有沒有未結案的違規?
可以到監理服務網的「交通違規查詢」,輸入車號查詢。買車前查清楚很重要,因為吊扣牌照是處罰車主,如果車輛有未裁決的嚴重違規,過戶後可能由新車主承擔後果。
公司車超速 40 公里,也是直接扣牌 6 個月嗎?
是。道交條例第 43 條的吊扣牌照 6 個月是一次違規就成立,不分自用車或公司車,沒有次數緩衝。公司車另外適用的「記次」是不同的制度:當違規本應記點、但車主是法人或無駕照可記點,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也未辦理歸責時,改記車輛違規紀錄 1 次,1 年內累計 3 次才吊扣牌照 2 個月。兩者是各自獨立的機制。
什麼是違規「記次」?跟記點差在哪?
記點是記在駕駛人身上,1 年內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記次是記在車輛上:當違規應記點,但車主無駕照可以記點(例如車主是公司或機關),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也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車輛違規紀錄 1 次,1 年內達 3 次即吊扣牌照 2 個月。
買中古車要注意違規記次嗎?
要,而且非常重要。依交通部公路局說明,記次車輛不會因為過戶而歸零。如果買到已經被記 2 次的車,那 2 次會跟著車過到新車主名下,之後再有 1 次就吊扣牌照 2 個月,處罰對象是新車主。這件事從車況、外觀、里程完全看不出來,只能事先查詢。
不是我開的車被開罰單,可以歸責給實際駕駛人嗎?
可以,但必須在舉發通知單所載的「應到案日期前」提出,逾期就仍依原條款處罰你。可透過監理服務網線上申辦,或到監理機關臨櫃辦理。臨櫃需備舉發通知單及照片正本、車主證件(法人改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駕駛人證件、車主與駕駛人印章(法人帶公司大小章),租賃車或靠行車另需車輛租賃契約書影本或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歸責駕駛人之後,車牌就不會被扣了嗎?
不一定。歸責處理的是罰鍰與違規記點,而吊扣牌照是處罰車主。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2 項明定,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罰,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也就是說,牌照的處分跟著車走。
公司或機關向租賃公司租車違規會怎麼處理?
依公路局說明,如果歸責對象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例如公司或機關名義承租),因為無法記點也無法記次,改處租用人罰鍰 2 至 3 倍。
同一趟路超速會被連續開單嗎?
有可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 6 公里以上、時間相隔 6 分鐘以上,或行經 1 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
不服扣牌處分可以申訴嗎?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期限很嚴格:須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的管轄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裁判費為新臺幣 300 元。逾期未提起且未繳送牌照,就會進入加倍處分與吊銷的程序。
寫在最後
我不會在這裡講什麼「開車要小心」的場面話。
我只講三個對你最實際的數字:
第一,門檻是 40,不是 60。很多人的印象還停在舊法,那是 112 年 6 月 30 日之前的事了。
第二,兩張罰單,罰兩個人。開車的付錢,車主賠上半年車牌。借車給人之前想一下。
第三,裁決書拿到手,30 天內處理完。拖到第 45 天,半年變一年;再拖,牌照直接沒了。
還有一個大家都不知道的:吊扣期間的牌照稅可以免徵、公路養管費可以退,但養管費「不主動退費」——你不去申請,錢就放在那裡。記得留好吊扣執行單與繳款書收據。
至於車還在扣牌狀態能不能買賣——這件事我查不到官方明文,所以我不給你答案,我給你電話:0800-231-035。
資料來源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63 條、第 65 條、第 85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新聞稿〈超過最高速限 40 公里會被開 2 張罰單〉,judge.gov.taipei
- 臺北市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作業問答集》(114-08-22 更新),tpcmv.thb.gov.tw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駕車超過速限 40 公里以上,重罰 1 萬 2 千元以上並扣牌 6 個月〉,tbkc.gov.tw
- 監理服務網 — 交通違規查詢,mvdis.gov.tw
- 《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如確實將牌照繳回並停止使用可免計徵使用牌照稅〉,etax.nat.gov.tw
- 臺北區監理所〈公路養管費退費〉,tpmvo.thb.gov.tw
- 交通部公路局〈新制交通違規記點次查詢、歸責及講習一次解決〉(高雄市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thb.gov.tw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公司車違規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ccpb.gov.tw
本文整理自上述公開資料,撰寫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31 日。法規與裁罰基準可能修正,實際處分請以裁決機關與監理機關的認定為準。我是中古車商,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本文僅供理解流程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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