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寫超速 40 公里扣牌半年,很多人覺得已經很重了。
但酒駕跟毒駕是完全不同的量級。差別不只在罰多少錢,而是在——
車子當場就被拖走,牌照直接扣兩年,某些情況下車還會被沒收。
這篇一樣做成懶人包。先看流程,再看細節。
本文僅供理解流程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處理請洽律師或裁決機關。
另外要說明:法規會修正,本文撰寫於 2026 年 8 月 31 日,其中第 35 條第 6 項、第 13 項於 114 年 11 月 19 日的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這部分我會特別註記。
先搞清楚:酒測值多少算「超過規定標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 2 款,下面任一條就是不得駕車:
| 測定方式 | 標準值 |
|---|---|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 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 |
| 血液中酒精濃度 | 達 0.03% 以上 |
注意是「達」,不是「超過」。0.15 就算。
兩個數字用途不同:0.15 是罰駕駛人的門檻,0.25 是罰乘客的門檻。
罰多少?四種情境分開看
這是《道交條例》第 35 條的核心,我拆成四層。
一、第一次酒駕或毒駕(§35 第 1 項)
| 車種 | 罰鍰 | 駕照 |
|---|---|---|
| 汽車 | 36,000 – 150,000 元 | 酒駕:吊扣 1–2 年 毒駕:依最高額處罰並吊銷駕照 |
| 機車 | 18,000 – 120,000 元 | 同上 |
另外兩種加重情形:
- 附載未滿 12 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 2–4 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而且無論哪一種,都是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車子直接被拖走。
營業大客車駕駛人另有規定:有應受吊扣情形時,直接吊銷駕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未滿 12 歲兒童者,吊扣期間加倍。
二、拒測、閃避攔檢、事後再喝(§35 第 4 項)
很多人以為「不吹就沒事」。剛好相反——拒測罰得比酒駕還重。
| 情形 | 罰鍰 |
|---|---|
| 一般拒測等四款情形 | 180,000 元 |
| 拒絕接受毒品稽查或測試檢定 | 270,000 元 |
這四款情形是:
- 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的酒測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 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 接受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等
- 發生交通事故後、接受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等
第 3、4 款就是俗稱的「事後再喝一口想混淆數值」,法律早就把這條路堵死了。
這四款情形一律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且不得再考領。
三、十年內再犯(§35 第 3 項、第 5 項)
自 108 年 4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算,十年內再犯會逐次加重:
| 情形 | 第 2 次 | 第 3 次以上 |
|---|---|---|
| 酒駕(§35 I ①) | 依罰鍰最高額處罰 | 按前次金額加罰 9 萬 |
| 毒駕(§35 I ②) | 最高額加罰 9 萬 | 按前次金額加罰 9 萬 |
| 拒測等(§35 IV) | 360,000 元 | 按前次金額加罰 18 萬 |
| 拒絕毒品稽查/測試 | 450,000 元 | 按前次金額加罰 18 萬 |
再犯一律: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而且——
這不是罰錢的問題了,是名字跟臉會被掛在政府網站上。
四、毒駕吊銷期間又開別人的車
§35 第 12 項有一條專門針對這種情況:因毒駕被吊銷駕照期間,仍駕駛非屬本人的汽機車再違反毒駕規定者,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車牌會怎樣?扣兩年,而且是當場收走
這是這篇的重點,也是跟超速扣牌差最多的地方。
拆成三句話:
- 吊扣牌照 2 年。不是 6 個月,是 2 年
- 移置保管車輛的當下就扣繳牌照。不像超速還讓你自己去監理站繳,這裡是當場收走
- 兩種情況直接沒入車輛——車子不是暫時保管,是永遠回不來
② 毒駕,或拒絕接受毒品稽查、測試檢定——注意這一種不需要肇事,只要成立就沒入。
換句話說:毒駕被抓到,車子就沒了。
這也是為什麼我把毒駕跟酒駕放在同一篇但要分開講——兩者在「車子還回不回得來」這件事上,是完全不同的結果。
不是只罰駕駛人:車主、乘客、租賃業者都有事
這一段是最多人不知道的。
一、車主明知還借車,罰得跟駕駛人一樣重
意思是:你明知道對方喝了酒還把車鑰匙給他,你自己也要被罰 36,000 到 150,000 元(汽車)。
再加上你的車牌會被扣兩年——你等於同時付出罰鍰跟車子。
二、同車乘客也要罰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但年滿 70 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所以「我只是坐在旁邊」不成立。坐上去就有責任。
最後那個但書值得記一下:搭計程車、客運這類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不罰——你不可能去管司機喝沒喝。
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義務,罰駕駛人加重
§35 第 10 項: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駕駛人仍違反者,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這條的設計邏輯是:業者有講,你還做,那就加重你的責任。反過來說,這也是租賃業者保護自己的方式。
車子被拖走之後:怎麼領回來?
酒駕的車是當場移置保管,不是貼單了事。這一段講怎麼把車領回來。
有一個例外:涉犯公共危險罪的反而不用先繳罰鍰
這點很反直覺,但確實是這樣。
依警察機關的公開說明:酒駕如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者,不受「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反之,如果只違反道交條例、沒有觸犯公共危險罪,就要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並繳清移置費、保管費。
車領回來了,刑責一樣要面對。
註:《道交條例》第 35 條第 13 項就是處理這件事,但該項於 114 年 11 月 19 日的修正版本,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目前實務依 §85-2 第 2 項及警察機關說明辦理。
初犯而且沒肇事,可以分期
§85-2 第 2 項但書: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汽車罰鍰起跳 36,000 元,一次拿不出來的人不少,這條算是留了一條路。
租賃車有專門的取回規定
§85-2 第 3 項:被移置保管的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
保管場每天都在算錢,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成本
罰鍰大家都知道,但移置費和保管費是另外算的,而且保管費是按半日計。
以臺北市為例:
| 項目 | 小型汽車 | 機車 |
|---|---|---|
| 移置費 | 1,500 元/次 | 200 元/次 |
| 保管費(5 日內) | 每半日 200 元 | 每半日 50 元 |
| 保管費(逾 5 日) | 每半日 300 元 | 每半日 75 元 |
費率為臺北市標準(資料來源: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依《道交條例》第 85 條之 3 第 6 項,相關辦法由中央與地方分別訂定,各縣市費率不同,實際金額以保管機關公告為準。
兩個官方註明的計費細節:
- 車輛進場未逾 1 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進場時間起算)
- 1 小時以上、12 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費;每半日(12 小時)計費一次
放 30 天:1,500 + 前 5 天 2,000 + 後 25 天(50 個半日 × 300 = 15,000)= 18,500 元
這還沒算罰鍰。車子每多放一天,就多 600 元。
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拍賣所得價款,會先扣除應繳的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餘額依法提存。
不要以為「反正牌照都扣兩年了,車放在那邊也沒差」——放著不處理,車會被賣掉,而且賣掉的錢還要先拿去抵你的罰鍰跟保管費。
跟超速扣牌差在哪?一張表看完
前一篇寫的超速 40 公里扣牌半年,跟酒駕毒駕完全不是同一個量級:
| 超速 40 公里以上 | 酒駕 | 毒駕/拒測毒品 | |
|---|---|---|---|
| 依據 | §43 危險駕駛 | §35 | §35 |
| 罰鍰(汽車) | 12,000 – 36,000 | 36,000 – 150,000 | 最高額起跳,拒測 270,000 |
| 車輛 | 當場禁止駕駛 | 當場移置保管 | 當場移置保管 |
| 牌照 | 吊扣 6 個月 | 吊扣 2 年 | 吊扣 2 年 |
| 扣牌方式 | 自己去監理站繳 | 移置時當場扣繳 | 移置時當場扣繳 |
| 駕照 | 記點 3 點 | 吊扣 1–2 年 | 吊銷 |
| 沒入車輛 | 無 | 肇事致重傷或死亡才沒入 | 一律沒入 |
| 車主連坐 | 扣牌 | 扣牌 + 明知者同額罰鍰 | 同左 |
| 乘客連坐 | 無 | 有(6,000–15,000) | 有 |
超速扣牌那篇在這裡:超速 40 就扣牌半年!最新扣牌規定、公司車記次、應備資料與流程懶人包
從中古車的角度:沒入跟吊扣,差別是天跟地
這是我本行的觀察,也是我覺得最該讓買賣雙方知道的一段。
吊扣:車還在,只是不能開
牌照吊扣 2 年,車子本身的所有權沒有變。理論上你還是車主,只是這台車兩年不能上路。
但要注意 §85 第 2 項: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罰,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白話說——賣掉也躲不掉,處分跟著車走。
沒入:車子已經不是你的了
沒入是所有權移轉給國家,不是保管、不是暫扣。車子直接離開你的資產。
毒駕或拒絕毒品測試——不需要肇事,成立就沒入。這對車主(可能不是駕駛人)來說是毀滅性的:你把車借給人,對方毒駕被抓,你的車就沒了。
而且 §35 第 7 項還規定:車主「明知」駕駛人有這些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 1 項罰鍰處罰——車沒了,還要再繳一筆。
常見問題
酒測值多少會被開罰?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3% 以上,即不得駕車。注意是「達」不是「超過」,0.15 就成立。另外同車乘客受罰的門檻較高,是吐氣 0.25 毫克或血液 0.05% 以上。
酒駕車牌會被扣多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9 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 2 年,而且是在移置保管車輛時當場扣繳牌照,不像超速還讓車主自行到監理站繳送。
酒駕罰款多少錢?
第一次違反時,汽車駕駛人處 36,000 至 150,000 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處 18,000 至 120,000 元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車輛。酒精濃度超標者另吊扣駕照 1 至 2 年;附載未滿 12 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 2 至 4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拒絕酒測會怎樣?罰得比酒駕輕嗎?
不會比較輕,反而更重。依第 35 條第 4 項,拒絕接受測試檢定等四款情形處 180,000 元罰鍰,屬拒絕接受毒品稽查或測試檢定者處 270,000 元罰鍰,並一律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什麼情況車子會被沒入?
兩種情況:一是酒駕或拒測等情形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二是毒駕,或拒絕接受毒品稽查、測試檢定。第二種不需要肇事,只要成立就沒入車輛。沒入是所有權移轉給國家,車子回不來了。
毒駕跟酒駕的處罰差在哪?
最大差別在車子。酒駕原則上是吊扣牌照 2 年,只有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才沒入車輛;毒駕則是一律沒入車輛,不需要肇事。駕照部分,酒駕是吊扣 1 至 2 年,毒駕則是依罰鍰最高額處罰並直接吊銷駕駛執照。
車主明知對方喝酒還借車,會被罰嗎?
會。依第 35 條第 7 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駕或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也就是汽車 36,000 至 150,000 元。再加上車牌被吊扣 2 年,等於同時付出罰鍰與車輛使用權。
坐在酒駕的車上,乘客也要罰嗎?
要。依第 35 條第 8 項,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或有毒駕情形時,年滿 18 歲的同車乘客處 6,000 至 15,000 元罰鍰。但年滿 70 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不在此限。
十年內再犯酒駕會加重多少?
自 108 年 4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算,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者依罰鍰最高額處罰,屬毒駕者按最高額加罰 9 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再加罰 9 萬元。拒測類則第二次處 36 萬元、拒絕毒品稽查測試處 45 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加罰 18 萬元。再犯一律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公路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酒駕被拖走的車要怎麼領回?
依第 85 條之 2,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違反第 35 條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並繳清移置費與保管費、繳回移置保管通知單。但初次違反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可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另依警察機關說明,同時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公共危險罪者,不受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車子放在保管場要花多少錢?
移置費與保管費另計,各縣市自訂。以臺北市為例,小型汽車移置費 1,500 元/次,保管費 5 日內每半日 200 元、逾 5 日每半日 300 元;機車移置費 200 元/次,保管費 5 日內每半日 50 元、逾 5 日每半日 75 元。以小型汽車計算,放 5 天約 3,500 元,放 30 天約 18,500 元,且不含罰鍰。
車子放在保管場不去領會怎樣?
會被拍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3 第 3 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先扣除應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牌照被吊扣不代表車子可以放著不管。
買中古車怎麼知道這台車有沒有被吊扣牌照?
可以到監理服務網的交通違規查詢,用車號查詢有無未結案違規。這點很重要,因為道交條例第 85 條第 2 項明定,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罰不因處分後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也就是處分會跟著車走,新車主一樣要承受。
租賃車被酒駕拖走,車行怎麼取回?
依第 85 條之 2 第 3 項,被移置保管的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另依第 35 條第 10 項,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而駕駛人仍違反者,駕駛人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寫在最後
這篇我不打算講道理,只把三個數字放在這裡:
第一,0.15。吐氣每公升 0.15 毫克就成立,不是喝到醉才算。
第二,2 年。牌照吊扣兩年,而且是當場收走,不是讓你回家想一想。
第三,0。毒駕被抓,車子沒入——不管有沒有肇事,不管車是不是你自己的。
如果你要借車給別人,請把最後那一句再看一次。你借出去的不只是一台車,是一台可能回不來的車。
資料來源
本文整理自以下公開法規與政府機關說明,中文說明為本站自行整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85 條之 2、第 85 條之 3,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常見問答〈駕駛人酒後駕車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應如何領回?〉,tnpd.gov.tw
- 《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移置保管車輛注意事項》、《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常見問答〈車輛遭違規拖吊如何查詢?如何領車?〉(移置費與保管費費率),pma.gov.taipei
- 監理服務網 — 交通違規查詢,mvdis.gov.tw
本文撰寫於 2026 年 8 月 31 日(民國 115 年)。其中《道交條例》第 35 條第 6 項、第 13 項於 114 年 11 月 19 日之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移置費與保管費費率由各縣市自訂。法規與費率可能異動,實際處分與費用請以裁決機關、警察機關及保管機關的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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