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那台車,你多久沒開了?
可能是換了新車、可能是搬到有捷運的地方、可能是長輩不開了。車就停在那裡,一個月、半年、兩年。
你知道它還在花你的錢嗎?
先講最重要的一句話
車子不開,稅一樣要繳。
《使用牌照稅法》第 13 條寫得很直接: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沒有人會主動通知你「你的車可以辦停駛」。你不去辦,稅單就會一直寄。
這篇把三條路攤開:停駛、報廢、賣掉。每一條路要辦什麼、能省多少、有什麼不能回頭的後果,一次算清楚。
名稱變更:「汽車燃料使用費」已改名
大家習慣講的「汽車燃料使用費」「汽燃費」,正式名稱已經改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一般簡稱公路養管費。
相關辦法也同步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本文引用法條時用正式名稱,行文時為了好讀會沿用大家熟悉的講法,指的是同一筆錢。

三條路,先看差在哪
| 停駛 | 報廢 | 賣掉 | |
|---|---|---|---|
| 能不能反悔 | 可以,辦復駛就好 | 不行,報廢後不得再領照 | 車已經不是你的了 |
| 牌照 | 繳存監理機關 | 繳還監理機關 | 隨車過戶給買方 |
| 時間限制 | 最多一年,逾期牌照註銷 | — | — |
| 稅費 | 停駛期間停徵,溢繳按日退 | 報廢後停徵,溢繳按日退 | 過戶前必須全部繳清 |
| 拿得到錢嗎 | 沒有 | 回收獎勵金 1,000 元(符合條件) | 看車況 |
| 車去哪 | 還在你手上 | 進回收廠,車籍消滅 | 繼續有人在開 |
看完這張表,大部分人的疑問會變成同一個:那我到底該選哪一條?
先把三條路各自的規矩講清楚,最後我給你一個判斷順序。
一、停駛:最多一年,而且有一個三個月的門檻
停駛是「我暫時不開,但車還要留著」。
怎麼辦
- 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
- 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監理機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5 條)
- 公路養管費部分:辦妥報停,欠費繳清至申辦報停前一日止;如果當季(年)已經繳足,溢繳的部分可以按日退費
兩個時間限制,比你想的嚴
停駛最多一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6 條: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
超過停駛期限被註銷牌照的車,如果之後想復駛,要重新申領牌照——不是把原本那張還你,是整個重跑一次。
第二個門檻在復駛的時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規定,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才發還牌照。
換句話說——停超過三個月,復駛要驗車。
這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等到要復駛才發現還得先把車弄到能過驗的狀態。如果這台車本來就是因為壞了才停,那這筆修車錢你躲不掉。
復駛怎麼辦
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原本登記停駛的那個監理機關申請認可並登記後,發還牌照(第 27 條)。公路養管費自復駛登記日起重新起徵。
另外,《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規定,報停的車申請恢復使用時,監理機關要先查驗已繳納當期使用牌照稅才會受理。
二、報廢:這條路走了就回不來
報廢是三條路裡唯一不可逆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0 條最後一句
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沒有例外、沒有復駛、沒有重新領牌。車籍在那一刻就消滅了。
所以「這台車反正也不值錢,乾脆報廢」這個念頭,在按下去之前請先看完下一段。
什麼情況會走到報廢
- 自己決定: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第 29 條)
- 被責令報廢:監理機關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發現前述情事,經覆驗不合格時應責令報廢(第 29 條)
- 逕予報廢:廢棄車輛經警察或環保機關處理者,環保機構會通知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出廠已逾一定年限的車,監理機關通知所有人確認切結報廢後,也會逕予報廢登記(第 30 條)
報廢怎麼辦
- 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牌照繳還
- 公路養管費:欠費繳清至申辦登記前一日止,當季(年)已繳足的部分按日退費
回收獎勵金:汽車 1,000 元
這是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資格領的一筆錢。
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
獎勵金額:廢汽車每輛 1,000 元、廢機車每輛 300 元。
資格:汽車車齡達 10 年以上(機車 7 年以上),經完成回收程序後可申請。但所有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不得申請。
程序: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機動車輛受補貼機構辦理廢車回收,取得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並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或繳銷。
期限:自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的次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方式:原則以網路向中央主管機關網站申請,審查通過後電匯撥付。
注意「核准之受補貼機構」這幾個字。隨便找一台收廢鐵的車來載走,你拿不到聯單,也就領不到這 1,000 元。
三、賣掉:能不能過戶,卡在稅費
賣掉是三條路裡唯一「車還活著」的那一條——它會換一個主人繼續上路。
但有兩條規定會卡住過戶,你要先處理:
沒繳清,過不了戶
《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7 條第 2 款: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這兩筆不是「可以晚點補」,是監理機關不會受理。
所以如果你打算賣,不要先去辦停駛——停駛是把牌照繳存、燃料費停徵,但你還是要把過戶前的稅費結清,等於多跑一趟。
直接賣掉的話,這些通常是車商在跑。我另外寫過一篇講賣方要準備什麼:賣車過戶要準備什麼?6 樣備齊,剩下的車商幫你跑。
算給你看:一台 1.8 的車放一年,差多少
以 1,201~1,800cc 的自用小客車為例(最常見的級距):
| 一年成本 | |
|---|---|
| 使用牌照稅 | 7,120 元 |
| 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 | 4,800 元 |
| 合計 | 11,920 元 |
如果是 1,801~2,400cc,一年是 17,410 元(牌照稅 11,230 + 公路養管費 6,180)。
把三條路放進來比:
| 做法 | 一年的稅費 | 其他現金流 |
|---|---|---|
| 什麼都不做 | 照繳 11,920 元 | 還要付停車位 |
| 辦停駛 | 停徵,溢繳按日退 | 停車位還是要付 |
| 報廢 | 停徵,溢繳按日退 | +1,000 元獎勵金(車齡滿 10 年) |
| 賣掉 | 過戶後不再是你的 | +成交金額,停車位也收回來 |
看到第一列了嗎。什麼都不做,是四條路裡最貴的一條。
而且它不只貴——每年還會多寄一張稅單來提醒你這件事。
稅金級距的完整對照我另外整理過:一年車稅要繳多少?牌照稅+公路養管費全排氣量對照表。

那我到底該選哪一條?
照這個順序問自己,答案會自己出來。
- 三年內還會不會開?會 → 停駛。不會 → 往下
- 車還發得動、能過驗嗎?能 → 往下問第 3 題。完全不堪修護 → 報廢
- 把它修到能賣,花的錢會不會超過它能賣的價?不會 → 賣掉。會 → 報廢
第 3 題是關鍵,也是最多人算錯的一題。
很多人看到一台十幾年的老車,直覺就是「這台只能報廢了」。但報廢拿到的是 1,000 元,而同一台車如果還能發動、能過驗,在市場上通常不會只值 1,000 元——差距可能是好幾萬。
這一段我有立場,先講清楚
我是開中古車行的,我當然希望你選「賣掉」。
但我不會叫你在該報廢的時候硬賣。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到不堪修護,法規上就是應該報廢,那種車我也收不了。
我真正想講的是:不要在沒問過的情況下直接報廢。問一下值多少,五分鐘的事。答案如果是「這台真的只能報廢」,那你至少是知道了才決定的。
報停之後偷開上路,代價是這個
罰的是稅額的兩倍以下
《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以 1.8 的車來算,補稅 7,120 元,再加上最高 14,240 元的罰鍰。
而且辦停駛時號牌已經繳存了——沒有牌還上路,那是另一件事。
常見問題
車子不開也要繳牌照稅嗎?
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13 條,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要停止課稅必須主動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監理機關不會自動幫你停。
汽車停駛最多可以停多久?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6 條,汽車因故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即將牌照註銷。超過停駛期限被註銷牌照的車輛,如須復駛應重新申領牌照。
停駛之後復駛需要驗車嗎?
看停多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8 條,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才發還牌照。停駛未滿三個月且非因機件損壞者則不需要。
報廢之後可以反悔重新領牌嗎?
不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0 條明定,報廢之汽車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報廢是三條路裡唯一不可逆的選擇。
報廢汽車可以領多少獎勵金?
依環境部公告的「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作業方式」,廢汽車每輛新臺幣 1,000 元、廢機車每輛 300 元。汽車須車齡達 10 年以上,並向核准之受補貼機構完成回收取得回收管制聯單、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或繳銷,自聯單所載回收日期次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
要賣車的話,需要先辦停駛嗎?
不需要,而且通常不建議。因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12 條規定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7 條也要求申請過戶者先繳清當季(年)費額及欠費。先辦停駛不會免除這些,反而多跑一趟。
停駛期間的牌照稅和燃料費會退嗎?
公路養管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依《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7 條第 4 款,辦妥報停並將欠費繳清至申辦報停前一日止,如已繳足當季(年)費額者,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使用牌照稅部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13 條,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實際退補金額以稅捐稽徵機關與監理機關核算為準。
寫在最後
一台不開的車,最貴的成本不是稅金,是「再說吧」。
每拖一年,牌照稅和燃料費就多繳一次、電瓶再壞一顆、輪胎再老一年、車價再掉一階。而這三樣東西之後都會變成你的選項變少。
停駛、報廢、賣掉——這三條路沒有標準答案,但有一個共同前提:你要先知道這台車現在值多少。
知道了,你才有得選。
想知道那台車現在值多少
拍幾張照片、告訴我年份車款和里程,我可以給你一個範圍。
如果答案是「這台真的只能報廢」,我也會直接跟你講——那樣你至少是知道之後才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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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源與資料來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5、25、26、27、28、29、30 條(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使用牌照稅法》第 12、13、28 條(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 7 條(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作業方式」(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8 月 15 日,環署基字第 1060061867 號公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
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內容為準,獎勵金規定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公告為準。
個案認定、實際退補稅費金額與辦理程序,請以監理機關、稅捐稽徵機關的核定及說明為準。本文為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