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停車的地方,車不見了。
第一個念頭通常是「被偷了?」——但先低頭看地上。
如果地上用粉筆或噴漆寫著一串電話、一個保管場名稱、還有你的車號,那不是失竊,是被拖走了。
這篇把接下來的每一步講清楚:怎麼找到車、要花多少錢、領車帶什麼、能不能申訴、放著不領會怎樣。

第一步:先找到車在哪
臺北市政府提供兩個方式:
- 看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的保管場電話、名稱與車號
- 透過「臺北市交通大隊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輸入車號查詢,系統會回覆車輛保管場的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其他縣市也有各自的查詢系統,作法大同小異——先找主管的交通局或警察局交通大隊。
為什麼會被拖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4 項:違規停車的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等人員為之。
白話講:你人不在車上,他們就自己來。
兩筆錢是分開的,很多人以為是一筆
這是這篇最重要的觀念。
| 是什麼 | 法源 | 付給誰 | |
|---|---|---|---|
| 罰鍰 | 違規停車的處罰 | 道交條例第 56 條 | 依違規通知單指定處所繳納 |
| 移置費+保管費 | 把車拖走和保管的費用 | 道交條例第 85-3 條第 2 項 | 領車時在保管場繳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2 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所以你在保管場繳完移置費和保管費、把車開走,不代表罰單也結了。罰鍰那張單子會另外走它的流程。
費用怎麼算(以臺北市為例)
這裡要先講一件事:拖吊費率全台不一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6 項明定,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下面用臺北市的公告費率當範例,其他縣市請查各該縣市政府的公告。
| 移置費 | 保管費(5 日內) | 保管費(逾 5 日) | |
|---|---|---|---|
| 小型汽車(含重機) | 1,500 元/次 | 每半日 200 元 | 每半日 300 元 |
| 機車 | 200 元/次 | 每半日 50 元 | 每半日 75 元 |
保管費的計時規則,決定你要不要今天衝過去
臺北市的規定是:
‧ 車輛移置至保管場未逾 1 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車輛進場時間起算)
‧ 1 小時以上、12 小時以下,以半日計費
‧ 每半日(12 小時)計費一次
換句話說,進場後第 61 分鐘和第 11 小時 59 分,收的保管費是一樣的 200 元。
但只要跨過 12 小時,就多一個半日。
用小型汽車算給你看:
| 領車時間(自進場起算) | 保管費 |
|---|---|
| 1 小時內 | 0 元 |
| 1~12 小時 | 200 元 |
| 12~24 小時 | 400 元 |
| 滿 3 天(6 個半日) | 1,200 元 |
| 滿 5 天(10 個半日) | 2,000 元 |
| 第 6 天起 | 每半日改以 300 元 計 |
加上移置費 1,500 元,當天去領大概是 1,700 元;拖到第五天才去,就變成 3,500 元——而罰鍰還沒算進去。
這就是為什麼發現車被拖走的第一件事是查地點,第二件事是安排時間去領。放著不處理,錢是每 12 小時跳一次的。

領車要帶什麼
臺北市的規定:
- 出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 如果沒有行車執照(例如行照放在車上被一起拖走),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 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
繳完之後,保管場人員應開立經核章的「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道路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交付領車人。
這張收據不要丟
它是你繳過移置費與保管費的唯一憑證。
後續如果對罰鍰有爭議、或要跟車主/公司報帳,這張是唯一能證明金額與日期的東西。
可不可以申訴?可以,但要分清楚在吵哪一件事
前面講過,罰鍰和移置保管費是兩筆不同的錢,救濟的路也不同。
不服舉發(覺得不該被開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同一條也寫了另一條路:於三十日內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注意最後一句: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
也就是說——不理它,不會沒事,只會變成直接裁決。
不服裁決(陳述意見之後仍然被裁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十日是「不變期間」
法律上的「不變期間」意思是:過了就是過了,原則上不能延長。
所以如果你打算爭,第一件事是看裁決書上的送達日期,把三十天算出來。
實際的期限與遞件方式,以你收到的違規通知單與裁決書記載為準。
放著不領,車最後會怎樣
這一段是給那些心裡想著「那台車也沒多少錢,不領了」的人看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3 項寫得很清楚:
公告三個月,無人認領就拍賣
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同條第 4 項: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所以「不領」不是把車丟掉就結束——罰鍰、移置費、保管費會從拍賣價款裡先扣。車況不好、拍賣價款不夠扣的話,欠的還是欠的(第 2 項:不繳納者,追繳之)。
如果你本來就打算處理掉這台車,把它領回來再決定幾乎一定比放著划算。停駛、報廢、賣掉三條路的成本我另外算過一篇:車子不開了怎麼辦?停駛、報廢、賣掉三條路的成本比較。
順便講三個很多人踩到的地雷
一、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罰最高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是「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而同條最後一項明定: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
第 56 條第 1 項的罰鍰範圍是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停到身障車位,直接就是 1,200 元,沒有從輕的空間。
二、併排停車是另一個級距
第 56 條第 2 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併排停車不是「一般違停再貴一點」,是完全不同的一格——最低 1,800 元起跳,比一般違停的最高額還高。
三、路邊停車格沒繳費,別以為沒事
第 56 條第 3 項: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欠費一樣追繳。
常見問題
車子被拖吊要怎麼查在哪裡?
兩個方式。一是看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的保管場電話、名稱與車號;二是透過主管機關的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輸入車號查詢,例如臺北市可使用「臺北市交通大隊車輛拖吊查詢系統」,系統會回覆保管場名稱、地址與聯絡電話。
違規拖吊要付多少錢?
費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6 項自行訂定,各地不同。以臺北市為例,小型汽車(含重機)移置費 1,500 元/次,保管費 5 日內每半日 200 元、逾 5 日每半日 300 元;機車移置費 200 元/次,保管費 5 日內每半日 50 元、逾 5 日每半日 75 元。
拖吊費和罰單是同一筆錢嗎?
不是。罰鍰是違規停車的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開立,要依違規通知單指定處所繳納;移置費與保管費是拖車與保管的費用,依第 85-3 條第 2 項向車輛所有人收取,領車時在保管場繳納。繳了移置保管費不代表罰鍰已結案。
車進保管場多久開始算保管費?
以臺北市為例,車輛移置至保管場未逾 1 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車輛進場時間起算);1 小時以上、12 小時以下以半日計費;每半日(12 小時)計費一次。其他縣市請依各該縣市公告。
行照被鎖在車上,沒有行照可以領車嗎?
可以。臺北市的規定是: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再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後領車。
覺得不該被拖吊,可以申訴嗎?
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若對裁決不服,依第 87 條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實際期限與方式以你收到的通知單與裁決書記載為準。
車子被拖吊之後一直不去領會怎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3 項,經通知限期領回而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公告後無人認領且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費用不足扣抵的部分仍會追繳。
寫在最後
車被拖走那一刻的心情我懂——又氣又急,而且通常發生在你最趕時間的時候。
但這件事的處理順序其實很單純:查地點、算費用、帶證件去領、再回頭處理罰單。
唯一會把小事變大事的,是拖延。保管費每 12 小時跳一次,罰鍰不理它會逕行裁決,車放到公告三個月就進拍賣程序。
今天就去領回來。剩下的慢慢吵。
本文法源與資料來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56、85-3、87 條,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特別說明:115 年 8 月 1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截至本文撰寫時尚未施行。本文引用的第 85-3 條為目前實際適用的版本(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115 年 1 月 31 日施行)。如果你在別的網站看到不一樣的條文內容,很可能是引用了尚未施行的版本。
臺北市移置費與保管費費率、領車應備文件:臺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內容為準。各縣市費率不同,請以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為準。個案認定請以裁決機關的裁決書及主管機關說明為準,本文為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