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們寫了酒駕之後車子會怎麼樣——扣牌兩年、車輛移置保管、怎麼領回。
但實務上更常被問到的其實是另一半:人的駕照會怎麼樣。
這一篇把駕照這條線講完:吊扣跟吊銷差在哪、期滿要怎麼處理、什麼時候可以重考、還有那個很多人聽過但說不清楚的「酒精鎖」。

先說清楚這篇的依據
本文引用的是目前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這件事需要特別講,因為 115 年 8 月 17 日公布的修正條文裡,第 35 條與第 67 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到本文撰寫時尚未施行。網路上不少文章引用的是那個還沒生效的版本。文末我會把差異列出來。
吊扣跟吊銷,差在哪?
這兩個詞只差一個字,後果差非常多。
吊扣是把駕照「暫時扣住」。有期限,期限到了依規定領回,不用重考。
吊銷是把駕照「作廢」。駕照沒了,而且依第 68 條,吊銷時是吊銷你持有的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不是只吊銷汽車那張,機車那張也一起沒了。
要再開車,只有一條路:等禁考期間過完,重新報名、重新考照。

沒有駕照不代表沒事
第 67 條第 7 項寫得很清楚:不得考領駕照的規定,對於未領有駕照、駕照已被吊銷或註銷的人一樣適用。
換句話說,無照的人酒駕,一樣會被記上「幾年內不得考領」。不會因為你本來就沒駕照就躲掉。
酒駕是吊扣還是吊銷?看情況
同樣是酒駕,結果可以從「吊扣一年」一路到「終身不得考照」。差別在三件事:有沒有肇事、車上有沒有小孩、是不是累犯。
| 情形 | 駕照處分 |
|---|---|
| 酒測超標,未肇事 | 吊扣 1~2 年 |
| 附載未滿 12 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 吊扣 2~4 年 |
|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 吊銷,並不得再考領 |
| 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 | 吊銷 |
| 10 年內第 2 次以上 | 吊銷 |
| 拒絕酒測 | 吊銷 |
注意第二列:車上載未滿 12 歲的小孩,吊扣期間直接從一年起跳變成兩年起跳。而且如果是因為肇事、車上又有未滿 12 歲兒童,依第 35 條第 2 項還要「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罰鍰的部分我在酒駕毒駕扣牌兩年!罰則、沒入車輛條件與領車流程完整懶人包寫過,這篇就不重複。
吊扣期滿,怎麼處理?
這是最單純的一種。駕照沒有失效,只是被扣住。
- 確認吊扣起算日與到期日——以裁決書上的日期為準,不是以你被攔查那天算
- 確認罰鍰已經繳清
- 到期後備妥身分證件,到監理所(站)辦理領回駕駛執照
不用重考、不用重新體檢筆試路考。
吊扣期間開車,後果比原本嚴重很多
吊扣期間駕車被查到,是另一條違規,會再被處罰,嚴重的還會直接吊銷。
很多人是這樣從「吊扣一年」變成「吊銷、三年不能考」的——不是因為第一次那杯酒,是因為期間忍不住開了。
另外一個很多人忽略的:第 67 條第 8 項規定,應受吊扣處分的人如果本來就沒有駕照(或駕照已被吊銷、註銷),在該吊扣的最長期間內一樣不得考領駕照。
吊銷之後,多久可以重考?
這是這篇最多人想知道的部分。答案不是一個數字,是一張表。

| 吊銷原因 | 不得考領期間 |
|---|---|
| 酒駕 10 年內第 2 次(第 35 條第 3 項前段) | 3 年 |
| 拒絕酒測(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 | 3 年 |
| 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第 35 條第 2 項) | 4 年 |
| 10 年內第 2 次拒測(第 35 條第 5 項前段) | 5 年 |
| 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 終身不得考領 |
| 依本條例其他各條吊銷 | 1 年 |
| 累計不得考領期間達 6 年以上 | 終身不得考領 |
最後一列要特別看。這是累加的。你可能沒有任何一次是「終身」,但幾次加起來達到六年,結果一樣是終身不得考領。
等到期就能去考嗎?不行,還有一道門檻
第 67 條第 5 項:曾依第 35 條規定被吊銷駕照的人,沒有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也就是說,時間到了只是取得資格,不是直接可以報名。順序是這樣:
- 禁考期間屆滿
- 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實施對象、機構、方式、費用與完成認定標準,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訂定)
- 報名、重新參加考驗
- 考驗合格
- 先辦好酒精鎖登記,才會發給你駕照
第 5 步是很多人沒想到的。下一段講。
什麼是酒精鎖?
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叫「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它是連接到汽車啟動系統、具備吐氣酒精濃度分析器的裝置:吹氣測得酒精濃度超標,車子就發不動;而且在車子啟動之後,它還會隨機要求重新吹氣,並記錄每一次的結果。
不是只有上車前吹一次就結束。
誰要裝?
依第 35 條之 1 第 1 項,依第 67 條第 5 項規定考領駕照的人(也就是被依第 35 條吊銷、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重新考照的人),必須先申請登記配備酒精鎖的汽車,監理機關才會發給駕照。
辦法第 3 條寫得更具體:考驗合格後要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管制車輛」,監理機關才會發給一張持照條件註記「自核發日起一年內僅能使用管制車輛」的駕駛執照。
白話講
考上了不等於拿得到駕照。
你得先有一台裝了酒精鎖、而且登記過的車,監理機關才把駕照給你。拿到的駕照上面會註記:一年內你只能開那台裝了酒精鎖的車。
這一年要做什麼
- 每次發動前吹氣,未檢出酒精才能啟動(辦法第 4 條)
- 啟動後裝置會隨機要求重吹並記錄(辦法第 2 條)
- 每個月要把車開到供應商服務中心做設備檢查、下載事件紀錄(辦法第 7 條)
- 供應商保存紀錄至少一年,並每月提供監理機關查核(辦法第 7 條)
- 安裝、拆卸、維修、檢查的費用全部自付(辦法第 8 條)
- 裝置安裝或拆卸完成後 3 日內,要辦理查驗註記(辦法第 6 條)
違反的罰則
| 行為 | 罰鍰 |
|---|---|
| 應裝而不依規定駕駛配備酒精鎖的車 | 6 萬~12 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 |
| 已登記但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 | 1 萬~3 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 |
| 找別人代吹解鎖 | 處罰該行為人 6,000~12,000 元 |
第三列請看清楚
幫朋友吹的那個人自己也會被罰。
法條寫的是「處罰行為人」——不是罰車主、不是罰駕駛,是罰代吹的那個人。
而且裝置會記錄每一次吹氣,紀錄每個月要交給監理機關。這不是「應該不會被發現」的事。
「終身不得考領」真的是一輩子嗎?
第 67 條之 1 開了一道門:符合特定條件的人,可以在一定年限後申請考照——
| 案件類型 | 吊銷處分執行滿 |
|---|---|
| 肇事致人死亡 | 12 年 |
| 肇事致人重傷 | 10 年 |
| 肇事致人受傷 | 8 年 |
| 其他案件 | 6 年 |
看起來好像有救。但請往下看。
酒駕被排除在外
第 67 條第 1 項但書寫著:有第 67 條之 1 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項後段、第 4 項後段、第 5 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
翻成白話: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被終身禁考的,不能用第 67 條之 1 提前申請。
第 4 項(累計六年以上終身禁考)的但書同樣排除第 35 條第 3 項前段、第 4 項前段、第 5 項前段。
所以對酒駕來說,終身就是終身。
修法動態:有一版修正條文,還沒施行
這一段是這篇文章我最想提醒你的地方。
115 年 8 月 1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了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但這次修正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到本文撰寫時,行政院還沒有發布施行日期的命令。
也就是說,那一版的條文現在還不能適用。
但網路上已經有不少文章直接引用了新版數字。如果你正在查自己的案件,看到的資訊跟你收到的裁決書對不起來,很可能就是這個原因。
| 項目 | 現行有效 | 115/08/17 修正(尚未施行) |
|---|---|---|
| 機車酒駕罰鍰 | 1 萬 5 千~9 萬元 | 1 萬 8 千~12 萬元 |
| 汽車酒駕罰鍰 | 3 萬~12 萬元 | 3 萬 6 千~15 萬元 |
| 毒駕 | 與酒駕同,吊扣駕照 | 依罰鍰最高額處罰,直接吊銷 |
| 拒測 | 18 萬元 | 18 萬元;拒絕毒品稽查測試 27 萬元 |
| 10 年內第 2 次拒測 | 36 萬元 | 36 萬元;毒品類 45 萬元 |
|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車輛 | 得沒入 | 沒入(並增訂毒駕一律沒入) |
怎麼確認你的案件適用哪一版
以你收到的裁決書為準。裁決書上會載明所引用的法條與處分內容。
如果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裁決機關(各地區監理所或交通事件裁決處)查詢,不要單憑網路文章判斷。
常見問題
酒駕吊扣駕照期滿,需要重考嗎?
不需要。吊扣只是暫時扣住駕照,期間屆滿並確認罰鍰已繳清後,備妥身分證件到監理所(站)辦理領回即可,不必重新參加考驗。但如果是吊銷,就必須等禁考期間屆滿後重新報考。
吊扣和吊銷駕照有什麼差別?
吊扣是暫時扣住駕照,有期限,期滿可領回,不必重考。吊銷是駕照直接作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吊銷時會吊銷持有的各級車類駕駛執照,機車駕照也一併失效,要再開車必須等禁考期滿後重新考照。
酒駕吊銷駕照後多久可以重考?
依第 67 條,10 年內第 2 次酒駕或拒絕酒測者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者 4 年;10 年內第 2 次拒測者 5 年;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考領。另外若累計不得考領期間達 6 年以上,也是終身不得考領。期滿還必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才能報考。
什麼是酒精鎖?誰需要安裝?
酒精鎖正式名稱為「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是連接汽車啟動系統並具備吐氣酒精濃度分析器的裝置,吹氣超標時車輛無法發動,啟動後還會隨機要求重新吹氣並記錄。依第 35 條之 1,因酒駕被吊銷駕照、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重新考領駕照的人,必須先申請登記配備酒精鎖的車輛,監理機關才會發給駕照,並註記自核發日起一年內僅能使用該車輛。
找別人代替吹酒精鎖會怎樣?
依第 35 條之 1 第 3 項,酒精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該行為人新臺幣 6 千元至 1 萬 2 千元罰鍰。也就是說代吹的人自己會被罰。此外裝置會記錄每一次吹氣結果,供應商依規定每個月須將事件紀錄提供監理機關查核。
沒有駕照的人酒駕,還會被記不得考領嗎?
會。依第 67 條第 7 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的規定,對於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一樣適用。另依同條第 8 項,應受吊扣處分但無駕照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同樣不得考領。
寫在最後
我做中古車,看過不少因為酒駕而急著賣車的案例。
大部分人在被攔下來的那一刻,想的都是罰多少錢。但真正改變生活的,往往不是罰鍰,是那張駕照不見了幾年——通勤要重排、工作要調整、家裡接送要找人。
這篇整理出來不是要嚇人,是因為這些規定散在好幾個條文跟一部子法裡,一般人被裁決的時候通常只看到裁決書上的一行字,不知道後面還有什麼在等。
知道完整流程,至少你可以把時間排進去,不會在期滿那天才發現還要先上課、還要先裝酒精鎖。
本文法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35 條之 1、第 67 條、第 67 條之 1、第 68 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內容為準。個案認定請以裁決機關的裁決書及監理機關說明為準,本文為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