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吊扣、吊銷差在哪?期滿怎麼辦、多久能重考、什麼是酒精鎖一次看懂

上一篇我們寫了酒駕之後車子會怎麼樣——扣牌兩年、車輛移置保管、怎麼領回。

但實務上更常被問到的其實是另一半:人的駕照會怎麼樣。

這一篇把駕照這條線講完:吊扣跟吊銷差在哪、期滿要怎麼處理、什麼時候可以重考、還有那個很多人聽過但說不清楚的「酒精鎖」。

酒駕被吊照之後:吊扣與吊銷差別、重考時間與酒精鎖說明圖卡
酒駕被吊照之後:吊扣與吊銷差別、重考時間與酒精鎖說明圖卡

先說清楚這篇的依據

本文引用的是目前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這件事需要特別講,因為 115 年 8 月 17 日公布的修正條文裡,第 35 條與第 67 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到本文撰寫時尚未施行。網路上不少文章引用的是那個還沒生效的版本。文末我會把差異列出來。

吊扣跟吊銷,差在哪?

這兩個詞只差一個字,後果差非常多。

吊扣是把駕照「暫時扣住」。有期限,期限到了依規定領回,不用重考

吊銷是把駕照「作廢」。駕照沒了,而且依第 68 條,吊銷時是吊銷你持有的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不是只吊銷汽車那張,機車那張也一起沒了。

要再開車,只有一條路:等禁考期間過完,重新報名、重新考照

酒駕吊扣與吊銷差別對照表
酒駕吊扣與吊銷差別對照表

沒有駕照不代表沒事

第 67 條第 7 項寫得很清楚:不得考領駕照的規定,對於未領有駕照、駕照已被吊銷或註銷的人一樣適用

換句話說,無照的人酒駕,一樣會被記上「幾年內不得考領」。不會因為你本來就沒駕照就躲掉。

酒駕是吊扣還是吊銷?看情況

同樣是酒駕,結果可以從「吊扣一年」一路到「終身不得考照」。差別在三件事:有沒有肇事、車上有沒有小孩、是不是累犯。

情形駕照處分
酒測超標,未肇事吊扣 1~2 年
附載未滿 12 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吊扣 2~4 年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並不得再考領
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吊銷
10 年內第 2 次以上吊銷
拒絕酒測吊銷

注意第二列:車上載未滿 12 歲的小孩,吊扣期間直接從一年起跳變成兩年起跳。而且如果是因為肇事、車上又有未滿 12 歲兒童,依第 35 條第 2 項還要「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罰鍰的部分我在酒駕毒駕扣牌兩年!罰則、沒入車輛條件與領車流程完整懶人包寫過,這篇就不重複。

吊扣期滿,怎麼處理?

這是最單純的一種。駕照沒有失效,只是被扣住。

  1. 確認吊扣起算日與到期日——以裁決書上的日期為準,不是以你被攔查那天算
  2. 確認罰鍰已經繳清
  3. 到期後備妥身分證件,到監理所(站)辦理領回駕駛執照

不用重考、不用重新體檢筆試路考。

吊扣期間開車,後果比原本嚴重很多

吊扣期間駕車被查到,是另一條違規,會再被處罰,嚴重的還會直接吊銷。

很多人是這樣從「吊扣一年」變成「吊銷、三年不能考」的——不是因為第一次那杯酒,是因為期間忍不住開了。

另外一個很多人忽略的:第 67 條第 8 項規定,應受吊扣處分的人如果本來就沒有駕照(或駕照已被吊銷、註銷),在該吊扣的最長期間內一樣不得考領駕照

吊銷之後,多久可以重考?

這是這篇最多人想知道的部分。答案不是一個數字,是一張表。

酒駕吊銷駕照後不得考領期間對照表
酒駕吊銷駕照後不得考領期間對照表
吊銷原因不得考領期間
酒駕 10 年內第 2 次(第 35 條第 3 項前段)3 年
拒絕酒測(第 35 條第 4 項前段)3 年
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第 35 條第 2 項)4 年
10 年內第 2 次拒測(第 35 條第 5 項前段)5 年
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領
依本條例其他各條吊銷1 年
累計不得考領期間達 6 年以上終身不得考領

最後一列要特別看。這是累加的。你可能沒有任何一次是「終身」,但幾次加起來達到六年,結果一樣是終身不得考領。

等到期就能去考嗎?不行,還有一道門檻

第 67 條第 5 項:曾依第 35 條規定被吊銷駕照的人,沒有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也就是說,時間到了只是取得資格,不是直接可以報名。順序是這樣:

  1. 禁考期間屆滿
  2. 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實施對象、機構、方式、費用與完成認定標準,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訂定)
  3. 報名、重新參加考驗
  4. 考驗合格
  5. 先辦好酒精鎖登記,才會發給你駕照

第 5 步是很多人沒想到的。下一段講。

什麼是酒精鎖?

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叫「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 2 條,它是連接到汽車啟動系統、具備吐氣酒精濃度分析器的裝置:吹氣測得酒精濃度超標,車子就發不動;而且在車子啟動之後,它還會隨機要求重新吹氣,並記錄每一次的結果

不是只有上車前吹一次就結束。

誰要裝?

依第 35 條之 1 第 1 項,依第 67 條第 5 項規定考領駕照的人(也就是被依第 35 條吊銷、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重新考照的人),必須先申請登記配備酒精鎖的汽車,監理機關才會發給駕照

辦法第 3 條寫得更具體:考驗合格後要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管制車輛」,監理機關才會發給一張持照條件註記「自核發日起一年內僅能使用管制車輛」的駕駛執照。

白話講

考上了不等於拿得到駕照。

你得先有一台裝了酒精鎖、而且登記過的車,監理機關才把駕照給你。拿到的駕照上面會註記:一年內你只能開那台裝了酒精鎖的車。

這一年要做什麼

  • 每次發動前吹氣,未檢出酒精才能啟動(辦法第 4 條)
  • 啟動後裝置會隨機要求重吹並記錄(辦法第 2 條)
  • 每個月要把車開到供應商服務中心做設備檢查、下載事件紀錄(辦法第 7 條)
  • 供應商保存紀錄至少一年,並每月提供監理機關查核(辦法第 7 條)
  • 安裝、拆卸、維修、檢查的費用全部自付(辦法第 8 條)
  • 裝置安裝或拆卸完成後 3 日內,要辦理查驗註記(辦法第 6 條)

違反的罰則

行為罰鍰
應裝而不依規定駕駛配備酒精鎖的車6 萬~12 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
已登記但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1 萬~3 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
找別人代吹解鎖處罰該行為人 6,000~12,000 元

第三列請看清楚

幫朋友吹的那個人自己也會被罰。

法條寫的是「處罰行為人」——不是罰車主、不是罰駕駛,是罰代吹的那個人

而且裝置會記錄每一次吹氣,紀錄每個月要交給監理機關。這不是「應該不會被發現」的事。

「終身不得考領」真的是一輩子嗎?

第 67 條之 1 開了一道門:符合特定條件的人,可以在一定年限後申請考照——

案件類型吊銷處分執行滿
肇事致人死亡12 年
肇事致人重傷10 年
肇事致人受傷8 年
其他案件6 年

看起來好像有救。但請往下看。

酒駕被排除在外

第 67 條第 1 項但書寫著:有第 67 條之 1 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項後段、第 4 項後段、第 5 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

翻成白話: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被終身禁考的,不能用第 67 條之 1 提前申請。

第 4 項(累計六年以上終身禁考)的但書同樣排除第 35 條第 3 項前段、第 4 項前段、第 5 項前段。

所以對酒駕來說,終身就是終身。

修法動態:有一版修正條文,還沒施行

這一段是這篇文章我最想提醒你的地方。

115 年 8 月 1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了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但這次修正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到本文撰寫時,行政院還沒有發布施行日期的命令。

也就是說,那一版的條文現在還不能適用。

但網路上已經有不少文章直接引用了新版數字。如果你正在查自己的案件,看到的資訊跟你收到的裁決書對不起來,很可能就是這個原因。

項目現行有效115/08/17 修正(尚未施行)
機車酒駕罰鍰1 萬 5 千~9 萬元1 萬 8 千~12 萬元
汽車酒駕罰鍰3 萬~12 萬元3 萬 6 千~15 萬元
毒駕與酒駕同,吊扣駕照依罰鍰最高額處罰,直接吊銷
拒測18 萬元18 萬元;拒絕毒品稽查測試 27 萬元
10 年內第 2 次拒測36 萬元36 萬元;毒品類 45 萬元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車輛沒入沒入(並增訂毒駕一律沒入)

怎麼確認你的案件適用哪一版

你收到的裁決書為準。裁決書上會載明所引用的法條與處分內容。

如果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裁決機關(各地區監理所或交通事件裁決處)查詢,不要單憑網路文章判斷。

常見問題

酒駕吊扣駕照期滿,需要重考嗎?

不需要。吊扣只是暫時扣住駕照,期間屆滿並確認罰鍰已繳清後,備妥身分證件到監理所(站)辦理領回即可,不必重新參加考驗。但如果是吊銷,就必須等禁考期間屆滿後重新報考。

吊扣和吊銷駕照有什麼差別?

吊扣是暫時扣住駕照,有期限,期滿可領回,不必重考。吊銷是駕照直接作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吊銷時會吊銷持有的各級車類駕駛執照,機車駕照也一併失效,要再開車必須等禁考期滿後重新考照。

酒駕吊銷駕照後多久可以重考?

依第 67 條,10 年內第 2 次酒駕或拒絕酒測者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營業大客車酒駕者 4 年;10 年內第 2 次拒測者 5 年;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考領。另外若累計不得考領期間達 6 年以上,也是終身不得考領。期滿還必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才能報考。

什麼是酒精鎖?誰需要安裝?

酒精鎖正式名稱為「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是連接汽車啟動系統並具備吐氣酒精濃度分析器的裝置,吹氣超標時車輛無法發動,啟動後還會隨機要求重新吹氣並記錄。依第 35 條之 1,因酒駕被吊銷駕照、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重新考領駕照的人,必須先申請登記配備酒精鎖的車輛,監理機關才會發給駕照,並註記自核發日起一年內僅能使用該車輛。

找別人代替吹酒精鎖會怎樣?

依第 35 條之 1 第 3 項,酒精鎖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該行為人新臺幣 6 千元至 1 萬 2 千元罰鍰。也就是說代吹的人自己會被罰。此外裝置會記錄每一次吹氣結果,供應商依規定每個月須將事件紀錄提供監理機關查核。

沒有駕照的人酒駕,還會被記不得考領嗎?

會。依第 67 條第 7 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的規定,對於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一樣適用。另依同條第 8 項,應受吊扣處分但無駕照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同樣不得考領。

寫在最後

我做中古車,看過不少因為酒駕而急著賣車的案例。

大部分人在被攔下來的那一刻,想的都是罰多少錢。但真正改變生活的,往往不是罰鍰,是那張駕照不見了幾年——通勤要重排、工作要調整、家裡接送要找人。

這篇整理出來不是要嚇人,是因為這些規定散在好幾個條文跟一部子法裡,一般人被裁決的時候通常只看到裁決書上的一行字,不知道後面還有什麼在等。

知道完整流程,至少你可以把時間排進去,不會在期滿那天才發現還要先上課、還要先裝酒精鎖。

本文法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35 條之 1、第 67 條、第 67 條之 1、第 68 條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內容為準。個案認定請以裁決機關的裁決書及監理機關說明為準,本文為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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