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被拖吊了怎麼辦?費用怎麼算、領車帶什麼、可不可以申訴

車子被拖吊怎麼辦標題圖:移置費、保管費、領車與申訴

回到停車的地方,車不見了。

第一個念頭通常是「被偷了?」——但先低頭看地上。

如果地上用粉筆或噴漆寫著一串電話、一個保管場名稱、還有你的車號,那不是失竊,是被拖走了。

這篇把接下來的每一步講清楚:怎麼找到車、要花多少錢、領車帶什麼、能不能申訴、放著不領會怎樣。

拖吊車將一台違規停放的轎車吊起拖離路邊,示意違規停車遭移置的情形
示意圖,非實際拍攝。拍攝他人車輛遭拖吊的畫面涉及車牌與肖像等個資,本文一律以示意圖說明。車被吊走的那一刻你通常不在現場——所以才需要知道接下來怎麼跑。

第一步:先找到車在哪

臺北市政府提供兩個方式:

  1. 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的保管場電話、名稱與車號
  2. 透過「臺北市交通大隊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輸入車號查詢,系統會回覆車輛保管場的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其他縣市也有各自的查詢系統,作法大同小異——先找主管的交通局或警察局交通大隊。

為什麼會被拖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4 項:違規停車的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等人員為之

白話講:你人不在車上,他們就自己來。

兩筆錢是分開的,很多人以為是一筆

這是這篇最重要的觀念。

是什麼法源付給誰
罰鍰違規停車的處罰道交條例第 56 條依違規通知單指定處所繳納
移置費+保管費把車拖走和保管的費用道交條例第 85-3 條第 2 項領車時在保管場繳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2 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所以你在保管場繳完移置費和保管費、把車開走,不代表罰單也結了。罰鍰那張單子會另外走它的流程。

費用怎麼算(以臺北市為例)

這裡要先講一件事:拖吊費率全台不一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6 項明定,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下面用臺北市的公告費率當範例,其他縣市請查各該縣市政府的公告。

移置費保管費(5 日內)保管費(逾 5 日)
小型汽車(含重機)1,500 元/次每半日 200 元每半日 300 元
機車200 元/次每半日 50 元每半日 75 元

保管費的計時規則,決定你要不要今天衝過去

臺北市的規定是:

‧ 車輛移置至保管場未逾 1 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車輛進場時間起算)
1 小時以上、12 小時以下,以半日計費
每半日(12 小時)計費一次

換句話說,進場後第 61 分鐘和第 11 小時 59 分,收的保管費是一樣的 200 元。

但只要跨過 12 小時,就多一個半日。

用小型汽車算給你看:

領車時間(自進場起算)保管費
1 小時內0 元
1~12 小時200 元
12~24 小時400 元
滿 3 天(6 個半日)1,200 元
滿 5 天(10 個半日)2,000 元
第 6 天起每半日改以 300 元

加上移置費 1,500 元,當天去領大概是 1,700 元;拖到第五天才去,就變成 3,500 元——而罰鍰還沒算進去。

這就是為什麼發現車被拖走的第一件事是查地點,第二件事是安排時間去領。放著不處理,錢是每 12 小時跳一次的。

臺北市小型汽車拖吊費用對照表:移置費 1,500 元,保管費依領車時間計算
臺北市小型汽車費率。其他縣市請查各該縣市公告

領車要帶什麼

臺北市的規定:

  1. 出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2. 如果沒有行車執照(例如行照放在車上被一起拖走),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3. 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

繳完之後,保管場人員應開立經核章的「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道路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交付領車人。

這張收據不要丟

它是你繳過移置費與保管費的唯一憑證。

後續如果對罰鍰有爭議、或要跟車主/公司報帳,這張是唯一能證明金額與日期的東西。

可不可以申訴?可以,但要分清楚在吵哪一件事

前面講過,罰鍰和移置保管費是兩筆不同的錢,救濟的路也不同。

不服舉發(覺得不該被開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同一條也寫了另一條路:於三十日內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注意最後一句: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

也就是說——不理它,不會沒事,只會變成直接裁決。

不服裁決(陳述意見之後仍然被裁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十日是「不變期間」

法律上的「不變期間」意思是:過了就是過了,原則上不能延長。

所以如果你打算爭,第一件事是看裁決書上的送達日期,把三十天算出來。

實際的期限與遞件方式,以你收到的違規通知單與裁決書記載為準。

放著不領,車最後會怎樣

這一段是給那些心裡想著「那台車也沒多少錢,不領了」的人看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3 項寫得很清楚:

公告三個月,無人認領就拍賣

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

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同條第 4 項: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所以「不領」不是把車丟掉就結束——罰鍰、移置費、保管費會從拍賣價款裡先扣。車況不好、拍賣價款不夠扣的話,欠的還是欠的(第 2 項:不繳納者,追繳之)。

如果你本來就打算處理掉這台車,把它領回來再決定幾乎一定比放著划算。停駛、報廢、賣掉三條路的成本我另外算過一篇:車子不開了怎麼辦?停駛、報廢、賣掉三條路的成本比較

順便講三個很多人踩到的地雷

一、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罰最高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0 款是「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而同條最後一項明定: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

第 56 條第 1 項的罰鍰範圍是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停到身障車位,直接就是 1,200 元,沒有從輕的空間。

二、併排停車是另一個級距

第 56 條第 2 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併排停車不是「一般違停再貴一點」,是完全不同的一格——最低 1,800 元起跳,比一般違停的最高額還高。

三、路邊停車格沒繳費,別以為沒事

第 56 條第 3 項: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欠費一樣追繳。

常見問題

車子被拖吊要怎麼查在哪裡?

兩個方式。一是看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的保管場電話、名稱與車號;二是透過主管機關的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輸入車號查詢,例如臺北市可使用「臺北市交通大隊車輛拖吊查詢系統」,系統會回覆保管場名稱、地址與聯絡電話。

違規拖吊要付多少錢?

費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6 項自行訂定,各地不同。以臺北市為例,小型汽車(含重機)移置費 1,500 元/次,保管費 5 日內每半日 200 元、逾 5 日每半日 300 元;機車移置費 200 元/次,保管費 5 日內每半日 50 元、逾 5 日每半日 75 元。

拖吊費和罰單是同一筆錢嗎?

不是。罰鍰是違規停車的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開立,要依違規通知單指定處所繳納;移置費與保管費是拖車與保管的費用,依第 85-3 條第 2 項向車輛所有人收取,領車時在保管場繳納。繳了移置保管費不代表罰鍰已結案。

車進保管場多久開始算保管費?

以臺北市為例,車輛移置至保管場未逾 1 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車輛進場時間起算);1 小時以上、12 小時以下以半日計費;每半日(12 小時)計費一次。其他縣市請依各該縣市公告。

行照被鎖在車上,沒有行照可以領車嗎?

可以。臺北市的規定是: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再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後領車。

覺得不該被拖吊,可以申訴嗎?

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若對裁決不服,依第 87 條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實際期限與方式以你收到的通知單與裁決書記載為準。

車子被拖吊之後一直不去領會怎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3 條第 3 項,經通知限期領回而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公告後無人認領且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除。費用不足扣抵的部分仍會追繳。

寫在最後

車被拖走那一刻的心情我懂——又氣又急,而且通常發生在你最趕時間的時候。

但這件事的處理順序其實很單純:查地點、算費用、帶證件去領、再回頭處理罰單。

唯一會把小事變大事的,是拖延。保管費每 12 小時跳一次,罰鍰不理它會逕行裁決,車放到公告三個月就進拍賣程序。

今天就去領回來。剩下的慢慢吵。

本文法源與資料來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56、85-3、87 條,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特別說明:115 年 8 月 1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1、21-1、35、67、73、85-2、8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截至本文撰寫時尚未施行。本文引用的第 85-3 條為目前實際適用的版本(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115 年 1 月 31 日施行)。如果你在別的網站看到不一樣的條文內容,很可能是引用了尚未施行的版本。

臺北市移置費與保管費費率、領車應備文件:臺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內容為準。各縣市費率不同,請以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為準。個案認定請以裁決機關的裁決書及主管機關說明為準,本文為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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